“十五五”科普进口税收优惠细则落地,这些机构可享免税红利
2026-03-09 14:41:00 浏览量:45
近日,财政部、科技部、海关总署等七部门联合印发《关于“十五五”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财关税〔2026〕13号),为“十五五”期间(2026年至2030年)科普机构进口自用物资享受税收优惠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。这项政策的落地,旨在进一步降低科普机构运营成本,鼓励引进国外先进科普资源,全面提升我国科普公共服务能力。
谁能享受政策?两类主体需满足硬性条件
根据《办法》,享受进口税收优惠的“享惠主体”主要包括两类:
第一类是向公众开放的科技馆。它们需要专门从事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,并具备专职科普工作人员、场所、设施及稳定的工作经费。
第二类范围更广,包括向公众开放的自然博物馆、天文馆(台、站)、气象台(站)、地震台(站),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的植物园、标本馆、陈列馆等科普场馆、科普基地。这些机构需同时满足三个核心条件:一是面向公众开展《科学技术普及法》规定的科普活动并有稳定投入;二是拥有适合常年开放的科普设施和场所,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,且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不少于20天(含法定节假日);三是设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。
哪些进口物资能免税?清单化管理
政策惠及的进口物资主要分为两类:
一是科普仪器设备、科普展品。科技部将会同工信部、财政部等部门制定“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”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,实行清单化管理。
二是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、工作带、硬盘。这类物资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出版、电影、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核定,必须用于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,不得进行商业销售或挪作他用。
如何申请与监管?程序明确,动态复核
享惠主体名单的核定分两个层级。国家级场馆名单由科技部核定,函告海关总署实施;地方性场馆名单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、税务部门及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。
一个关键细节是,第一批核定名单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,这意味着在此之后至名单印发后30日内已征收的应免税款,可以申请退还。这体现了政策执行的连贯性和对机构的切实关照。
值得注意的是,享惠主体的免税资格并非一劳永逸。《办法》规定原则上需每年进行复核。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,将被停止享受政策,这确保了税收优惠能够精准用于持续、规范开展科普活动的机构。
深远意义:以政策杠杆撬动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
“十五五”期间是我国推动全民科学素质提升的关键时期。此次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出台,不仅为科普机构带来了“真金白银”的减负红利,更传递出国家大力支持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和内容创新的明确信号。
通过降低引进国外优质科普资源的门槛,有助于我国科普场馆丰富展教内容、更新技术手段、提升服务能级。特别是要求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一定天数的优惠或免费开放,直接助力于青少年科学兴趣的培养,为创新人才培养埋下种子。
各相关科普机构应仔细研读政策,确保符合条件,积极通过规定程序申请纳入享惠名单,让政策红利切实转化为科普服务能力提升的强大动力,共同营造热爱科学、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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